部门解读: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57323 成文日期: 2025-11-13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5-11-1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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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

发布时间: 2025-11-13 14:31 字体:[ ]

2025年10月24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修订前的《办法》自201881日起施行以来,在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法程序,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一是202331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等相继完成修改,原《办法》与新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需要进行修改。二是我市行政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立项科学性不高、审查程序不完善、立法后评估及清理不及时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原《办法》加以解决。三是近年来我市在行政立法工作中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进一步总结固化。因此,为全面贯彻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总结吸收行政立法实践的经验成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率,修订原《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保留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由原来的750条调整为873条,新增26、删除3条,修改30对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听证、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立法后评估清理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细化。

第一章总则对上位法依据、立法范围、立法原则进行修改完善,新增了法制机构职责、风险评估、征求意见方式、立法技术规范和规章权限等内容;第二章立项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立法项目征集的时间和方式、立项论证以及立法计划调整的程序进行细化和补充,新增了纳入立法计划的条件和不予纳入的具体情形、政策文件与立法计划的衔接等内容;第三章起草对起草方式、起草要求和材料报送等进行补充完善,新增了起草单位、起草时间、协作配合和报送的审查范围;第四章审查对报送审查的材料、审查的内容和方式、退回审查的情形进行修改完善,新增了审查范围和退回审查的处理方式等内容;第五章听证对听证机构、听证程序进行明确细化,新增了听证记录制作方式和听证结果运用;第六章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对规章备案、规章解释进行补充细化,新增了规章施行的时间要求和配套制度的完成期限;第七章立法后评估清理是新增章节,主要对规章施行后的实施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等情形开展评估清理。

此外,还对原《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办法》的特色亮点

办法对行政立法工作中探索的经验做法进行固化升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坚持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增加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其他重大立法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

(二)明确规章权限和处罚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对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扩大立法草案审查范围。在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审查的基础上,所有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在送审前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涉及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还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四)丰富意见征集反馈方式。在书面征求、网络征集基础上,通过设立行政立法联系点、选聘立法咨询专家、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强化规章立法后评估清理。加强对政府规章施行后的跟踪评估,将立法后评估报告作为政府规章修改、废止或者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依据。细化政府规章清理的具体情形,明确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