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08426 | 成文日期: | 2022-02-17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16:37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近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创新举措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期间,为提升乡村环境治理能力,助推全市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我市开发了“十大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全市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又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三无两有”劳动力就业,进一步促进增收脱贫。但进入“十四五”以后,随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十大员”管理不够规范、资金来源渠道不够稳定、部门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陆续出现,一定程度影响了岗位作用的发挥,对县级财政带来了较大压力。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结合《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办法》及我市工作实际,从整合优化、规范管理、减轻财政压力等方面思考,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概况
《办法》共9章,35条,分别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定义、类别、安置对象、岗位开发和申报、招募和管理、岗位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岗位补贴发放方式、退出机制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二)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提出了《办法》的目的和要求,除国家和省级有专门规定不宜纳入的岗位之外,全市党政系统新增在乡村两级使用、由财政经费保障的编外临聘人员,原则上全部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确因岗位性质特殊,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不能胜任或本乡(镇)内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经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不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未经审核同意或无省级及以上文件依据,私自招聘非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经费报账手续。
第二章 岗位设置类别
明确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类别: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按照岗位开发设置主体,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分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林业部门、政法、信访系统、水务部门、交通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统计调查部门、生态移民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岗位。
第三章 岗位安置对象
明确了岗位安置对象为乡村常住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不稳定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章 岗位开发和申报
明确上级有封控指标要求的岗位,各县(市、区)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封控线内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分配指标,确定岗位开发数量;上级无封控指标限制的岗位,由相应工种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合理开发岗位。有用工需求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对应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招募和管理
明确了招募到全日制岗位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招募到非全日制岗位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劳务承包协议。建立市级协调、县级统筹、乡级实施、村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岗位补贴发放情况。县级人社会部门牵头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统筹工作,定期调度数据录入情况。
第六章 岗位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明确了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全日制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中央和省、市相关资金下达县级财政,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开发设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
第七章 岗位补贴发放
明确了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月足额发放,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补贴(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放假前一天发放)。岗位补贴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资金的,岗位标注为省级主管部门保障岗位;全部使用市、县两级自筹资金的,岗位标注为市、县保障岗位。
第八章 退出机制
明确了“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等13种退出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统筹制定辖区内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则。市、县两级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招募对象签订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创新举措
《省级管理办法》共7章32条,我市的《办法》共9章35条,完全覆盖了《省级管理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是部门职责更明确。《省级管理办法》只在资金渠道部分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但在岗位类别和职责部分未明确哪类岗位由哪个部门牵头开发和管理,容易导致部门责任不清。我市的《办法》结合目前全市实际,直接明确了各类岗位开发和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
二是管理措施更细化。我市的《办法》在《省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日常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招募阶段的具体环节和分类签订用工协议、劳务承包协议等内容,要求以村为单位建立长期公示专栏,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退出机制更具体。《省级管理办法》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表述仅提出了退出条件和培训就业帮扶措施,未明确具体程序和部门职责。我市的《办法》进一步细化退出机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退出程序,同时对退出后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人社和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提供帮扶和救助,确保脱贫成果稳定。
四是安置范围更实际。《省级管理办法》将所有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安置范围,共7类群体,范围较广。鉴于我市目前在岗的“十大员”数量庞大,各县(市、区)已无力开发新岗位,因此我市的《办法》侧重于保持现有在岗人数总体稳定,将安置对象明确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不稳定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6类就业困难人员。
五是补贴标准合理化。《省级管理办法》规定了岗位补贴的具体金额,普通岗位400元每月、技术技能岗位600元每月。但是目前我市在岗的“十大员”由于每个工种具体承担的工作量、用工方式等都不一样,岗位补贴标准也不一样,有的岗位明显高于600元每月的标准,因此我市的《办法》对补贴标准未具体金额规定,只做政策性的表述:“全日制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上级政策规定等情况,各县(市、区)可在限额范围内动态调整补贴标准。”,这样更利于各部门根据实际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