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536736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5-04-16 11:08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百里杜鹃管理区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及范围
本意见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全区9个乡(街道、管理区) 以及区外到百里杜鹃辖区内稳定就业、居住且符合我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等)在未得到实物配租或配售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
(一)申请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属百里杜鹃管理区所辖乡(街道、管理区)户籍的个人或家庭且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 或扶养关系,且在我区居住的。
3.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 请的家庭成员(未在我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外)。
4.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赁住房的面积) 在15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在我区未购买商品房、二手房。
6.申请人因离异在花海文化城失去住房需满1年以上(含1年)。
7.辖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三年内)、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因单位未解决住房问题在工作所在乡(街道、管理区)租房居住。
8.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2)旧房已完全拆除;(3)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的搬迁家庭;(4)经乡(街道、管理区)核实认定、公示,并经农业农村局审核。
9.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 或住房租赁补贴。
10.党工委、管委会引进人才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11.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准入条件
1.申请家庭人口认定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 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百里杜鹃居住。
2.收入标准: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新就业无房职工首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起算以首次参加工作时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所下录用文件时间为准,补贴保障期限不超过3年),可不受家庭人均收入限制。
3.住房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其他要求
1.家庭成员中无商业门面。
2.家庭成员中无价值10万元以上的车辆(市场售价),新就业无房职工不受此项限制条件。
3.家庭成员中无注册资金超过15万元的工商注册企业。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或未享受 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或取消住房租赁补贴
1.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住房且 人均住房面积达15平方米及以上的,或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转让他人的。
2.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生态移民搬迁、农 村危改及其他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的(保障家庭有净增人口的除外)。
3.已轮候到位,并在选择实物配租后拒不办理实物配租相关
入住手续的。
4.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被强制清退的。
5.超过6个月未在申请所在地生活的。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准入条件中收入认定标准的。
7.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数、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 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8.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二、收入认定程序
由申请人向租房所在地乡(街道、管理区)提出申请,对本人经济条件作出承诺,住建局会同乡(街道、管理区)、区直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经认定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收入准入线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三、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资金来源
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人均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其中无住房家庭,补贴比例为100%;对自有住房家庭,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予以发放补贴;对自有住房家庭,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不予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梯度分层次确定。个人户按1人标准发放,2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户均住房租赁补贴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发放总金额不超过家庭租赁房屋租金总额。
(一)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鳏寡孤独、重度残疾(一、二级)、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有见义勇为行为、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其他普通申请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
(二)保障人口数:按纳入保障的人口数计算。
(三)补贴面积: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有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补贴面积;无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补贴面积。
(四)计算公式: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月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补贴标准由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根据国家政策核定并适时调整。
(五)资金来源: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主要为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据实解决。
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对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补贴时间从纳入保障之日下一季度起算,住建局按季度于季度末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中,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发。
五、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百里杜鹃管理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三)身份证明材料:以家庭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以个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四)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填写《百里杜鹃管理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任职录用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以及近一年社保缴存、公积金缴存材料或近一年工资发放材料依据。
(七)申请人“百里杜鹃管理区第三代社保卡”。
(八)房屋租赁合同。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现居住地所在乡(街道、管理区)提交书面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向工作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百里杜鹃管理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二)审核。各乡(街道、管理区)、各用人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住建局。住建局应会同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车辆、收入、住房、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建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名单。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建局申请复核。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住房租赁补贴动态审核管理
(一)符合保障资格的复核审查。每年第一季度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同时将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每年第四季度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进行下一年度保障资格的审核,将下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公示。
(二)取消保障资格的处置方式。保障对象经济条件发生变 化,应主动申请退出保障,经住建局核查属实,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并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未主动申请退出保障且多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八、工作职责
各乡(街道、管理区)、各用人单位:负责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受理、资料收集工作,配合住建局对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住建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审核、公示、登记、补贴对象及资金复核,对保障对象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民政局:负责协助审核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材料,核实保障家庭成员中低保人员及保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 低保补助标准,提供鳏寡孤独、残疾等级等证明材料,协助住建局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核发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人社局:负责协助用人单位提供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任职录用文件、劳动用工合同、近一年工资发放材料等。
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车辆登记信息。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信息。
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认定易地扶贫搬迁户净增人员名单并报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清册,建立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档案,对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进行动态管理。
其他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如见义勇为、计划生育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公积金缴存等证明材料。
九、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依法依规办理。住建局要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成立工作组进行核查,对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加大宣传,做到应保尽保。各乡(街道、管理区)、区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三)加强审核,严肃进行处理。各乡(街道、管理区)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严格做好资料审核把关等工作,按规定进行办理。对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http://bldj.bijie.gov.cn/xwzx/tzgg/202504/t20250416_87529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