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458668 | 成文日期: | 2020-10-21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18:35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增强居民的自治和法治意识,规范宅基地使用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区旅游快速发展,结合《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号)《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6号)要求及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2018〕1号)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增强农民群众改革发展获得感,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规范宅基地使用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区旅游快速发展。
第二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农村村民在《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号)《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6号)实施之前,初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导下有偿使用。
第四条 对超出规定面积部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有偿使用: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权属清晰、四至界限明确,且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建设用地;
2.在《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号)下发实施之前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按照“定人定面积”原则,以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现有户籍人口计算,最多不得超过200㎡,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部分的宅基地;
4.遵循集中规划、统一布局、统一风格的要求,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三层的宅基地;
5.有偿使用面积最多不得超过宅基地申请面积(≦200㎡);
6.通过继承房屋方式,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有偿使用:
1.不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的宅基地;
2.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宅基地;
3.在《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号)下发实施之后申请取得的宅基地;
4.矛盾纠纷未解、权属不清晰、四至界限不明确的宅基地;
5.通过继承房屋方式,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
第六条 有偿使用程序:
1.申请。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领取《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申请表》,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代表大会讨论核实通过后报乡(街道、管理区)初审。
2.初审。乡(街道、管理区)对有偿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就使用的宅基地部分是否符合有偿使用条件进行审查。
3.审批。乡(街道、管理区)将审核通过的《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申请表》报管委会审批。
4.发证。获得审批后,批准的有偿使用户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署《有偿使用协议》,缴纳有偿使用费,向百里杜鹃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程序参照原有登记程序进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有偿使用部分宅基地需同时提交原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第三章 有偿使用费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收取主体、收取标准以及收取方式等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协商决定,并报所属乡(街道、管理区)备案,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以及挪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乡(街道、管理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
第四章 外来人口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 在本村(社区)有宅基地指标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外来人口原则上可以通过有偿、出租等方式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区内人口移民等申请宅基地条件:
1.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移民等将原有的宅基地通过有偿或无偿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则上可以跨乡(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申请宅基地。
2.自愿将本村全部宅基地有偿或无偿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则上可以在其他乡(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申请宅基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有偿或无偿使用)
3.因征地拆迁将原有的全部宅基地有偿退还给政府的,原则上可以在其他乡(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申请宅基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有偿使用)
第五章 宅基地有偿退出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名下部分或全部的合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照相关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1.退出原则。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鼓励村民腾退闲置的宅基地。
2.退出补偿方式和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讨论决定,并报所属乡(街道、管理区)备案。
3.退出程序
(1)申请。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领取《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宅基地的有偿退出申请表》提出退出申请,村民委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街道、管理区)审核。
(2)审核。乡(街道、管理区)对有偿退出情况进行核实,报农办备案。
(3)备案。农办备案后,批准宅基地有偿退出。
第十条 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事业,也可以拆除复垦腾挪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集中统管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百里杜鹃管理区管委会所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