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700805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16:24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百里杜鹃管理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法》《民法典》《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和《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毕发改收费〔2019〕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百里杜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参与建设、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属政策性集中安置区域内的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应对集中安置对象实行停车减免政策,由该停车场经营主体在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旅游景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事业单位等的配套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的车辆原则上应免费停放。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实行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实行较高收费。
(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参照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执行,如收费标准需突破政府指导价的,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指已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参照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执行。
政府保障性住房停车服务收费应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并对政府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减免收费标准由小区停车场经营主体经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除上述五项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协议确定;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
(七)以上各类停车场因景区旅游需要而被临时征用为景区旅游停车场的,其征用期间收费标准可参照百里杜鹃旅游景区配套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室外停车场、室内(地下)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三类。
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三类,具体分类如下:
车辆类别 | 车 辆 分 类 标 准 |
小型车 | 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 |
中大型车 | 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 |
超大型车 | 10吨以上货车。 |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 收费标准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1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中大型车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超大型车 |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3元/次.车.小时 |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2.路内停车晚上22:00至次日7:00不收费;
3.停放时间以车辆累计停放停车场的时间扣除30分钟计算;
4.一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累计收费:小型车不得超过5元/车,中大型车不得超过10元/车,超大型车不得超过20元/车。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 最高收费标准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中大型车 |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超大型车 | 1小时之内6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停放时间以车辆累计停放停车场的时间扣除30分钟计算;
一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累计收费:小型
车不得超过10元/车,中大型车不得超过20元/车,大型车
不得超过30元/车;
包月停放的小型汽车室外停车场不得超过100元/车.月,
室内停车场不得超过200元/车.月,其他中大型和超大型
车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机械升降式停车场收费标准在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
浮30%,包月的小型汽车停车场不得超过250元/车.月。
四、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及其他执行公务车辆,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三)进入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的配套停车场办事的车辆;
(四)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停放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放行前不得向驾驶人或车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不得向驾驶人或车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若需突破标准收费的,必须按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要加强停车场内车辆管理,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自行印制。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市场监管、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毕节),并在“信用中国(贵州毕节)”网站进行公示。
(五)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六)同一场所有不同类型的价格管理形式的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应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百里杜鹃管理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http://bldj.bijie.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111/t20211116_716811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