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鹏程街道办事处、戛木管理区,区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202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经管委会2024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2023年9月28日印发的百管通〔2023〕7号文件废止。
附件:《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
附件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 分档 |
违法性质及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禁止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所,敞养、放养畜禽;限制非游览性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限制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参观游览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
从轻 |
在三级保护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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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二级保护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擅自捕猎野生动物,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
从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一百千克或者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30%以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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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两百千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30%以上60%以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两百千克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60%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
3 |
对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管委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指定区域以外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三级保护区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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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二级保护区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一级保护区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在指定区域以外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的处罚 |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在指定区域以外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禁止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所,敞养、放养畜禽;限制非游览性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限制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参观游览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
免予处罚 |
同时具备:1.初次发生林业或草原领域违法行为的; 2.在离林区50米以外区域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及时改正,主动消除隐患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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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在指定区域以外,三级保护区内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指定区域以外,二级保护区内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在指定区域以外,一级保护区内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5 |
对擅自摆摊设点、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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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擅自摆摊设点、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影响游客通行或游览的,未阻塞交通的。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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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影响游客通行或游览的,阻塞交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影响游客通行或游览的,阻塞交通,有拉客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6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摘杜鹃花的处罚 |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摘杜鹃花的,由管委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每朵50元罚款。 |
从轻 |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摘杜鹃花5朵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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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摘杜鹃花5朵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朵50元罚款 | ||||
7 |
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杜鹃树木的处罚 |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杜鹃树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禁止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所,敞养、放养畜禽;限制非游览性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限制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参观游览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
从轻 |
在三级保护区内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非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制定的红色名录中极度濒危、濒危、易危、近危杜鹃树木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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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制定的红色名录中易危、近危的杜鹃树木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以上6万以下罚款 | ||||
从重 |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制定的红色名录中极度濒危、濒危的杜鹃树木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8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敞养、放养畜禽的行政处罚 |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所的,由管委会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责令关闭;敞养、放养畜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资源损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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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程度资源损害的 |
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35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每只(头)处以3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9 |
对建设项目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杜鹃及其他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景观等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处罚 |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杜鹃及其他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景观等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施工。 |
免予处罚 |
同时具备:1.初次发生林业或草原领域违法行为的; 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的; 3.及时改正,采取有效措施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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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在三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杜鹃及其他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景观等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杜鹃及其他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景观等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杜鹃及其他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景观等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处罚 |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经审核在三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健康,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自行撤除广告,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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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审核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就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健康,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自行撤除广告,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批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未经审核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已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尚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报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伪造、变造、倒卖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倒卖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
从轻 |
(1)伪造、变造、倒卖风景名胜区门票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伪造、变造、倒卖风景名胜区门票五张以下的;(3)伪造、变造、倒卖风景名胜区门票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4)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
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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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
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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