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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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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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0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黔财编〔202219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建〔2022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级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市级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等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将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转为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市级预算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及其管理工作。预算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下设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投资评审要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预算管理制度和法定支出标准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原则。预算评审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公正地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三)应审尽审原则。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都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评审计划,收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资料。资料符合预算评审条件的,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项目严格按照先预算评审、再进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程序,并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财政不安排预算评审,同时也不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作为安排财政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

(二)负责不属于市级财政部门预算评审范围的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评审

(三)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五)汇总收集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六)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按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五)执行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且项目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具体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

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执行中安排(追加)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财政财务类、设备购置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纳入预算评审。

第九条  采取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围:

(一)项目前期费用等间接费用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在竣工决算时进行评审;

(二)中央和省已评审或明确由中央和省评审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预算支出标准,且申报内容单一的项目;

(四)前置审批程序不完备的项目;

(五)以往年度已评审且建设内容、支出标准等没有重大调整的项目; 

(六)事先难以确定服务付费标准或购买金额,需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价格的项目; 

(七)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完整齐备的评审资料,财政部门收到评审申请和资料,对经审查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完善资料后方予受理;

(二)评审委托。财政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或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复核。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

(四)评审批复。财政部门批复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结合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复核,下达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意见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后,实施过程中的投资额,原则不得超过预算评审额。

第五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应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预算安排、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激励约束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比评审结果更优的,以后年度申报的项目可及时安排财政预算。对评审结果较差的,违反《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作为全市典型案例通报,减少或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资金。

第六章  评审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项目评审机构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财政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算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提供资料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对在实施预算评审和复核工作中,第三方评审机构、复核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涉密程度较高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因技术复杂等原因确需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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